今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并首次发布2014年度广东省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据悉,行政案件数量呈加速上涨趋势,行政机关败诉率逐年提高。
广东高院同时还宣布,今后发布典型案例将成为常态化,从今年起将按季度公布典型行政诉讼案例,力争通过典型案例的积累,逐渐搭建起广东行政审判的案例指导制度。
按季发布案例,搭建案例指导制度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12年度,广东省各级法院新收行政一审案件数为7683件,行政机关经判决的败诉率为9.9%,分别较2011年度增长4.22 %和1.54%;2013年度,新收行政一审案件数9079件,行政机关经判决的败诉率为10.4%,分别较上一年度增长18.17%和0.5%;2014年度,新收行政一审案件数为12677件,行政机关经判决败诉率为14.25%,分别较上一年度增长39.60%和3.85%。
广东高院行政庭庭长付洪林介绍称,全省行政审判呈现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全省一审案件数量呈加速上涨趋势,行政审判作为行政争议解决主渠道作用越来越明显;二是行政机关败诉率逐年提高,行政审判各项指标向好的方向全面发展。付洪林说,“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发挥得越来越好,说明近年来广东行政审判工作的各项改革举措已经开始释放‘红利’,取得成效。最高法院对广东行政审判工作的评价是‘能作为,善作为,成效显著’。”
“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和省法院的工作安排,今后发布典型案例将成为常态化,今年起争取每个季度公布当季十大典型行政案例,力争通过典型案例的积累,逐渐搭建起广东行政审判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鲜活的案例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法院裁判统一,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有效的指引。”付洪林透露说。
处罚类案件占行政诉讼主要位置
近三年来,广东省行政诉讼案件以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确认、工伤社保等行政纠纷为主。从案件类型分布情况来看,行政处罚类案件占主要位置。在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例,有四个行政处罚类案件入选。
据付洪林介绍,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社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坚决支持。作为十大典型案例中政府唯一全面胜诉的案例,法院对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的判决,就充分体现了这种精神。
付红林表示,“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司法救济。在王某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北京泰华公司诉潮阳区人民政府和潮阳区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纠纷案和苏某诉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通告纠纷案等三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纠正了行政机关的不当处罚,很好地贯彻了这一精神。”
由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极易引起行政纠纷,广东高院为此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更加严格执法,重视行政程序,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行政机关擅自提高申请信息公开门槛
自2008年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广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逐年增加,近两年来的增速尤其迅猛。
付红林告诉记者,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及时答复,或擅自提高申请信息公开的门槛等情形较为常见。“因此,法院通过依法受理和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同时,能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在十大案例的嘉励实业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中,由于政机关拒绝向原告公开所申请信息的理由不成立,均被法院判决撤销被诉答复并重新答复。
广东高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的数量近年来呈快速增长态势,说明人民群众对公开行政、透明行政的期盼越来越强烈,对行政透明度不够高的本位思维、传统做法提出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值得引起注意。
15%案件起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
付红林告诉记者,“起诉行政机关不依法、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是行政诉讼的一种重要案件类型,2014年占新收案件总量的15%。”
在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两宗案件属于此类案件。其中,陈欣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积分入户申请案,法院依法纠正了行政机关的决定,判令行政机关对陈欣的积分入户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此外,在上西坡村诉湛江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纠纷案中,终审判决特别指出,山林土地调处机关(包括复议机关)应根据权属争议各方当事人是否能够提供有关争议山林土地的权属凭证,以及反映长期经营管理事实等方面证据材料的情况,综合评判并确认争议土地依法应当归属哪一方,实质性化解权属纠纷。调处机关应树立居中裁决、化解纠纷的公平、公正形象,慎用确权归国有的处理方式,防止随意作出“与民争利”的裁决结果。
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中,行政行为存在的程序问题比较严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不但构成违法,而且还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记者注意到,十大典型案例中此类案件占了两宗,而且均因为政府部门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地而导致败诉。
案例
嘉励实业诉三水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
2013年11月1日,嘉励实业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佛山三水区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三水区政府认为,依据《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相关规定,该公司属于香港的公司法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接受。
佛山中院审查认定,《规程》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能作为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的依据,要求三水区政府对该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虽然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时,可以制定内部的工作流程,但内部工作流程,不应对申请信息公开作出违法的限制,或者擅自提高申请信息公开的门槛。
上海璘立诉广东省科技厅信息公开纠纷案
2013年5月,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向广东省科技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三份高新技术认定资料,广东省科技厅认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保密义务规定,不能向该公司公开,所以拒绝了该公司的申请。
省高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密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才不得公开。省科技厅无证据证明向第三方征求过意见,也无第三方公开表明过态度,所以要重新作出答复。
政府批了土地不能随便“反悔”
土地在农村算头等大事,土地纠纷案件更是关注热点,广东省高院公布的十大行政诉讼案例中,有一半都与土地纠纷相关,案件背后透露出一个关键问题:假如得到行政机关批复同意,签订完土地使用合同后,行政机关突然反悔,这时合同还能算数吗?
法院认为,如果被许可人不是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法手段获得的行政批示,行政机关不能随随便便“反悔”,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反悔”,也要给予被许可人相应的补偿。
案例
苏耀华诉博罗县政府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通告纠纷案
2006年,苏耀华与博罗县农业科技示范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当地政府的许可,然后开起了养殖场,但6年后,当地政府突然发布《通告》,将该地区划入畜禽禁养区范围,要求苏耀华等养殖户自行搬迁或清理。苏耀华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撤销《通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通告》作出之前,苏耀华已经在合法经营养殖场,当地政府只要求养殖户搬迁清理,却不提及任何补偿事宜,显然不妥,即便是为了公众利益,也要注意与私人利益的平衡。
北京泰华诉潮阳区政府、国土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纠纷案
2008年,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新厝村委会向潮阳区国土局提交了一份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同意的《证明》,请求将村内一片土地给北京泰华公司建设厂房,国土局批复同意。但随后新厝村群众开始上访,称该《证明》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批材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于是当地政府认定国土局的批复需撤销。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并非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村委会的行为与该公司无关,政府撤销许可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
嘉励实业诉三水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
2013年11月1日,嘉励实业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佛山三水区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三水区政府认为,依据《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相关规定,该公司属于香港的公司法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接受。
佛山中院审查认定,《规程》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能作为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的依据,要求三水区政府对该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虽然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时,可以制定内部的工作流程,但内部工作流程,不应对申请信息公开作出违法的限制,或者擅自提高申请信息公开的门槛。
上海璘立诉广东省科技厅信息公开纠纷案
2013年5月,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向广东省科技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三份高新技术认定资料,广东省科技厅认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保密义务规定,不能向该公司公开,所以拒绝了该公司的申请。
省高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密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才不得公开。省科技厅无证据证明向第三方征求过意见,也无第三方公开表明过态度,所以要重新作出答复。
政府批了土地不能随便“反悔”
土地在农村算头等大事,土地纠纷案件更是关注热点,广东省高院公布的十大行政诉讼案例中,有一半都与土地纠纷相关,案件背后透露出一个关键问题:假如得到行政机关批复同意,签订完土地使用合同后,行政机关突然反悔,这时合同还能算数吗?
法院认为,如果被许可人不是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法手段获得的行政批示,行政机关不能随随便便“反悔”,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反悔”,也要给予被许可人相应的补偿。
案例
苏耀华诉博罗县政府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通告纠纷案
2006年,苏耀华与博罗县农业科技示范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当地政府的许可,然后开起了养殖场,但6年后,当地政府突然发布《通告》,将该地区划入畜禽禁养区范围,要求苏耀华等养殖户自行搬迁或清理。苏耀华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撤销《通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通告》作出之前,苏耀华已经在合法经营养殖场,当地政府只要求养殖户搬迁清理,却不提及任何补偿事宜,显然不妥,即便是为了公众利益,也要注意与私人利益的平衡。
北京泰华诉潮阳区政府、国土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纠纷案
2008年,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新厝村委会向潮阳区国土局提交了一份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同意的《证明》,请求将村内一片土地给北京泰华公司建设厂房,国土局批复同意。但随后新厝村群众开始上访,称该《证明》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批材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于是当地政府认定国土局的批复需撤销。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并非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村委会的行为与该公司无关,政府撤销许可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