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周宵鹏 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近日审议通过《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对河北省的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具体规范,规定八类“民告官”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2014年6月,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院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河北省各级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后,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9种情形。据河北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办法》是在之前《通知》的基础上,对其法律效力的提升,并将9种情形归纳为8种类型。
《办法》明确,八类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包括: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此外,《办法》还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行政应诉工作的职责分工、诉讼代理人的人员构成和主要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