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年,那些被记住的案件行政案件
作者:zzchaiqian   时间:2022-04-28 10:31:55  来源:刘德宇律师   浏览 :976次

    1.振华公司不服黄石市公安局扣押财产及侵犯企业财产权案


    案情:黄梅县振华建材物资总公司委托其副总张卖席购买钢材。由于张卖席在来到该公司前曾涉嫌诈骗,黄石市公安局以张卖席涉嫌诈骗,需要进行刑事侦查为名在途中扣押该批钢材,并且不顾振华公司的反对将钢材转卖给瑞安生资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石市公安局明知所扣钢材既非赃物,亦非可用以证明所称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而是振华公司的合法财产,与其所办案件无关,却拒不返还,并一手操纵振华公司与无任何经济关系的瑞安生资公司签订经济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由此给振华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黄石市公安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95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一审撤销被诉行为,并判决黄石市公安局赔偿振华公司相关经济损失。

 

    【卷外语】该案明确了人民法院针对公安机关虽以刑事侦查为名,但未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扣押的行为,有权在行政诉讼中作出审查判断并依法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该案对于正确区分公安机关担负的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具有重要指导性意义。

 

    2.董永华等108户被拆迁户诉重庆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情:1998年2月10日,因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北苑小区进行旧城改造,重庆市垫江县政府作出通知,同年7月22日,董永华等108户被拆迁户向重庆市政府申请复议,重庆市政府认为垫江县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垫江县政府作出的通知中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办法以及未按通知执行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不能反复使用。因此,该通知含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和被诉复议决定,责令重庆市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卷外语】该案通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通知的行政行为性质的准确分析,对与之直接相关的行政复议范围作了科学界定,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有关行政机关片面以抽象行政行为为由限缩行政复议范围,对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权,从而实现实体权益救济具有示范作用。

 

    3.中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行政赔偿案

 

    案情:1995年4月5日,南昌市天龙实业集团公司向原中国银行江西信托咨询公司申请贷款。4月14日,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桂龙向南昌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提出对该公司房屋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手续的申请。6月13日,南昌市房产管理局以其下属部门南昌市房产评估所的名义函告信托公司,称发现颜桂龙未在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即用假产权证办理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信托公司以南昌市房管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信托公司后注销企业法人登记,其债权债务由中国银行江西分行承担。

 

   200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南昌市房管局对其违法办理抵押登记而酿成信托公司财产损失的后果,在天龙公司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赔偿责任。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需要支付储户的存款利息,一审判决认为利息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当,但是信托公司要求按照贷款利息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卷外语】该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在房产抵押登记中因违反职业规范、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行政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政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行政机关对违法办理抵押登记造成他人贷款损失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赔偿责任,当事人的利息损失属于应予赔偿的直接损失。

 

    4.益民公司诉周口市政府、周口市计委侵犯专营权案

 

    案情:2000年7月,原周口地区建设局批复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为周口市城市管道燃气的唯一专营单位。后益民公司依法在该市诸多地区铺设燃气管道。但由于当时周口市两个燃气公司(益民公司与周口市燃气有限公司)并存状况未解决,市规划管理局作出通知决定停止益民公司的铺设管道工作。

 

   2003年4月在未依法撤销益民公司的燃气专营权的情况下,周口市政府和市计委通过招标,授予亿星公司天然气独家经营权。

 

   200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周口市计委作出的《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方案》、《中标通知》和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通知》违法;责令周口市政府、周口市计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益民公司的合法投入予以合理弥补。

 

    【卷外语】该案在裁判方式上,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因综合考量公共利益而不适用撤销判决的一系列合理因素,对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在审判思路上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5.豫都公司诉郑州市政府行政补偿案

 

    案情:1997年郑州市政府作出决定,收回郑州市豫都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都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将有关开发建设问题委托区政府处理。豫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1年10月31日,市政府作出了《关于收回土地对郑州市豫都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于豫都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被取消等原因,《通知》中市政府承诺的优惠项目没能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按照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要求,郑州市政府在其许诺的政策补偿因客观情况变化而无法实现时,应当变通处理,以便及时弥补豫都公司的经济损失。

 

    【卷外语】该案对如何确定行政机关收回土地的行政补偿范围和数额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当行政机关许诺的政策补偿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难以实现时,如果其拒绝变通处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按照行政补偿损益相当原则,依法裁判行政机关应当直接对不能落实的政策补偿部分对当事人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数额应与政策补偿价值基本相当,以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

 

    6.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案情:2005年,暨南大学研究生甘露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撰写论文考试时,两次提交的考试论文被老师认定为抄袭。2006年,暨南大学对甘露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甘露作为在校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属于课程考核的一种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袭行为,也不属于“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违纪行为,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适用法律错误。2011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卷外语】该案明确了高等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强调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行政案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高等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的法律适用规则。如果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人民法院有权选择适用上位法规定处理案件。

 

    7.刘自荣诉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情:新疆米泉市铁厂沟镇三矿副矿长刘自荣在职工宿舍内,将瞬发电雷管改制成延期电雷管时,雷管爆炸,将其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炸去,无名指受伤。刘自荣向米泉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02年7月3日,米泉市劳动局作出《关于不予认定刘自荣为工伤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刘自荣基于煤矿正常生产的需要与其他炮工一起在工人宿舍内进行雷管改制,并因此而受伤,但该行为显然与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利益具有直接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2013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再审、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撤销被诉行为判决,并责令米泉市劳动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卷外语】该案确立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有关“本单位利益”界定标准,即职工因从事与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利益具有直接关系的工作而负伤,即使存在一般性违规情形,亦不可据此认定不是为了企业的合法利益或重大利益而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该案体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8.香泉公司诉陵水县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案情:1993年2月25日,陵水香泉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与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签订合同,约定香泉公司有偿受让陵水县光坡镇香水湾89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陵水县政府以香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动工期限投入资金对土地进行实质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超过2年以上为由,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香泉公司由于东线高速公路封闭且一直未能取得规划审批等原因无法如期开发争议土地,应属“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情形。陵水县政府作出的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违法,应予撤销。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撤销被诉决定的判决。

 

    【卷外语】该案对于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剖析,阐明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情形不属于无偿收回的法定原因,对于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9.于栖楚诉贵阳市住建局强制拆迁案

 

    案情:1993年,贵州汉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贵阳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贵阳市省府北街及其相邻地段修建商住楼。于栖楚私房位于拆迁范围。汉方公司因未能与于栖楚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向贵阳市住建局申请裁决。后因于栖楚到期未搬迁,贵阳市拆迁处对于栖楚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1991年施行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被拆迁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贵阳市政府可以进行强制拆迁。但作为申请和实施强制拆迁依据的(1996)筑迁裁字第9号裁决,此前已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云行初字第13号判决撤销,该判决书已于1996年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因此,贵阳市住建局及贵阳市拆迁处于1996年6月24日强制拆迁于栖楚房屋,缺乏法律依据。2012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贵阳市住建局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卷外语】该案明确了在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作为强制拆迁实体依据的拆迁裁决以及强制拆迁程序要合法,市、县级政府要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关强制拆迁决定,现场执行要依法依规,造成不法损害要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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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建院65周年。回顾65年的发展历程,最高人民法院在很多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行政诉讼制度就是一例。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意味着民告官制度的正式确立。但是,由于这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各级法院如何受理和审理判决行政案件,急需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与指导。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也审理了一系列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对于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然,近十年来,行政诉讼制度也遇到一些发展瓶颈和困难。最突出的就是法定的救济渠道并不畅通,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困扰法院,诉讼制度“空转”,难以有效解决“官民争议”;公众对司法缺乏信任,更多的人信访不信法,要求党委政府解决纠纷。必须看到,信访本质上是人治的方式,虽然在特定的案件上能够满足个别人的利益诉求,但往往会以破坏法治为代价。比如法院的终审判决已经生效,但当事人不服,四处上访,希望得到领导的批示。抓住了政府维稳的软肋,通过闹访、缠访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使得本来已经解决了的法律纠纷和矛盾,陷入了新一轮纠纷的循环之中。于是,很多纠纷并没有走法律渠道,没有通过申诉或者上诉解决,而是通过非法定的渠道得以解决,这就造成了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当然,我们不排除有的法院存在司法不公等问题,但是,在纠纷解决问题上,还是要引导人们理性维权,通过法定救济渠道化解矛盾,而不能用行政方式取代法治方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解决纠纷要畅通法定的救济渠道,包括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因为这些法定渠道毕竟是经过若干年的发展,积淀下来的一些重要的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任何国家都有法院和诉讼制度。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解决人民的纠纷,必须依靠法定的救济渠道。人民法院应当降低诉讼门槛,扩大受案范围,降低诉讼成本,增强司法透明度和说理性,要让司法成为人民信赖的纠纷解决渠道。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努力推动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发展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再创辉煌。

 

    马永欣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中行江西分行行政赔偿案合议庭成员

 

    由于这是一起新类型的案件,即在混合过错下如何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二审期间争议很大。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庭审后,合议庭还组织专家论证会,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专家也提出了几种意见。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这个案件也就确立了在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混合过错下如何承担责任的原则,成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的范例。

 

    耿宝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代理审判长、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承办法官

 

    该案的审理,既涉及对高等学校行为的司法审查强度,又涉及对相关规章的理解,因此裁判十分慎重。对于被诉行为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是否体现了立法本意,专门听取了各方意见,特别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认定抄袭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处罚性的前提下,判决强调,对抄袭行为的处理也必须依法进行,定性应当准确,适用法律要正确,并应体现过罚相当,不能适用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校纪校规。最终考虑到已无继续返校学习的必要性,故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李德申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刘自荣诉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承办法官

 

    该案我与蔡小雪审判长、吴景丽助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考虑到申诉人身有残疾且路途遥远的不便,合议庭冒着乌鲁木齐第一场雪,赴当地进行了调查和听证,不仅切身感受了伤残职工的疾苦,也掌握了第一手证据材料,为正确审理案件打下了扎实基础。本案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立法宗旨出发,对于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采取了从严掌握原则,同时对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在非工作场所从事危险工作而受伤的,即使存在一定违规,仍应认定该工作与本单位重大利益具有直接关系,从而认定为工伤。该案是我承办数百件行政案件中感触颇深的一件,相信对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裁判尺度的把握和统一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阎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香泉公司诉陵水县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合议庭成员

 

    这个案件发生在海南房地产市场低迷,并由此引发经济泡沫破灭的特殊时期。政府为盘活土地,大量收回囤积在开发商手中的土地,应该说初衷是好的,事实证明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工作不够细致,法治意识不强,导致在收回土地过程中本案违法行政行为的出现,造成当事人在十余年的时间里既失去了土地,又无法取得相应补偿。在一个国家谋求经济高速发展的时候,地方整体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的冲突常常发生,从本案以及许许多多类似的案例中地方政府应当意识到:公共利益固然重要,但是在发展公共利益的同时,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益与私益的双赢同样甚至更加重要。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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