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征收拆迁律师   时间:2015-03-23 12:13:34  来源:刘德宇律师   浏览 :601次
全区各委、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和《中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通知》(郑港工委〔2013〕3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村民连片住房以外的其它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含坟地、养殖场、集体厂房等)补偿费和青苗费,管委会对办事处按3.086万元/亩的标准实施包干。
二、集体土地青苗费补偿标准由0.086万元/亩调整为0.13万元/亩,补偿资金由办事处在地上附着物包干费用中自行调剂解决。
三、上述补偿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新补偿标准执行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中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通知》(郑港工委〔2013〕31号)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201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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